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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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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一切权益、争议、纠纷的法律依据
详解: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确立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其次,物业服务合同是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最后,物业服务合同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是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依据。
1.3 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项,很重要!
答案:我们有专注物法的资深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详解:
1、注意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a、收益归属:车库、车位的收益归属,供暖、公共部位广告、地下室出租的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b、服务范围和标准: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c、物业费收费标准、时间和方式,何种情况下业主享有拒缴物业费的抗辩权,无正当理由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违约责任;d、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e、合同终止的条件;f、合同终止后的交接等。
2、注意细化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某些概括性条款,应当加以细化,合同约定的越明确越细致,越有利于合同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比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进一步补充约定“监督”的方式和步骤,以及物业公司应当如何配合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应当进一步补充约定物业公司在何时或何种情况下应当以何种方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公布相关情况。
3).注意明确违约责任
要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
1.4 没合同或合同期满,但我们还在服务,咋办?
答案:形成事实服务关系,放心,咱受法律保护的!
详解: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形成事实上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业主如果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提出抗辩乃至拒缴物业费等,人民法院将不与支持。
1.5 业主和物业公司未直接签订服务合同,是不是合同关系就不成立?
答案:不是
详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 合同关系可以转委托吗?
答案:“全包”不行,“半包”可以!
详解:
1)、“全包”:物业公司将签约物业服务项目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应当认定转委托合同无效。
2)、“半包”:物业公司将其所承担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物业服务事项进行部分内容转委托的,转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转委托合同有效。如: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通过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公司的受托权限。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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