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
案例
5年前A某在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与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5年以来,A某一直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A某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从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A某被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缴纳物业费及承担违约金,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法官释理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律师总结
虽然A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A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在实务中,很多业主会因为物业未帮助其修理房门、门窗、未好好打理绿化草坪、未打扫好公共区域的卫生等理由拒付物业费,他们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这些理由都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哪怕物业方确实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某项义务。物业提供是公众化服务,并非针对的是个人。物业服务体现在小区的环境、安全、卫生等各方面,只要你的房屋在该小区,物业的服务就涵盖了你,你就有义务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