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文章之前,还是讲一些基本条件和基本科普
1、本文不打算撕逼,所有内容都在尽可能的理性化,在这一基础上,我对自己文章的可信度和科学度相当有自信。
2、本文会有大量对现有神论的批判,估计很多人会想来撕逼,不过我建议如果拿不出足够高度的回复,爱看看,不爱看你开心就好,我很懒,没那么闲天天来撕逼。
3、现象到规律再到现象的基本逻辑推演方法
写上篇文章的时候,经常看见有人刻意撕逼,用"日服规律不适用于国服"来试图一棍子打翻一切推论。
平时不想对这种幼稚的理论作出评价,不过由于本文是比上一篇更为学术的文章。
使用逻辑推演的内容更多,为了避免自High党数量过于庞大我先做一回好人讲讲一些原本应该由学校和家庭教授完毕的最基本的道理。
从小我们学习数学的时候,最早学加法,然后就学到过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或者说"律",叫加法交换律。
加法交换律是从加法现象提炼出来的一个"律",其基本含义就是参与加法的元素之间的位置不影响加法的结果。
也就是说1+2=3,同样2+1=3
这个东西之所以被称为"律",被提炼出来,其基本的科学价值在于普适性和可推广性。
即只要满足基本的数学假设,在此基础上,你是5+6也好,是1024+2048也罢,甚至是1+2+3...+100也可以,都可以应用加法交换律,将其写成6+5、2048+1024或者99+98+97...+3+2+1+100,其结果不变。
对很多提炼出来的抽象的"律",或者说"道理",这种特质都是不变的。
不难发现,我在讲述这个道理的时候使用的同样是这个方法。
从现象推论出一个道理,将这个道理去推演另一个现象的发生。
即从现象到规律再到现象。
这个过程中,因为两个现象的载体不同就武断的断定规律不同,而不上升到律的本质问题,就好像1+2和5+6不同,就断定加法交换律只能适用于1+2而不适用于5+6一样的无稽。
一个真正有力的驳斥的高度应该脱离低级与肤浅的表象。达到对理论体系的破坏的程度。
否则为了撕逼而撕逼,真的很无趣。
1、本文不打算撕逼,所有内容都在尽可能的理性化,在这一基础上,我对自己文章的可信度和科学度相当有自信。
2、本文会有大量对现有神论的批判,估计很多人会想来撕逼,不过我建议如果拿不出足够高度的回复,爱看看,不爱看你开心就好,我很懒,没那么闲天天来撕逼。
3、现象到规律再到现象的基本逻辑推演方法
写上篇文章的时候,经常看见有人刻意撕逼,用"日服规律不适用于国服"来试图一棍子打翻一切推论。
平时不想对这种幼稚的理论作出评价,不过由于本文是比上一篇更为学术的文章。
使用逻辑推演的内容更多,为了避免自High党数量过于庞大我先做一回好人讲讲一些原本应该由学校和家庭教授完毕的最基本的道理。
从小我们学习数学的时候,最早学加法,然后就学到过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或者说"律",叫加法交换律。
加法交换律是从加法现象提炼出来的一个"律",其基本含义就是参与加法的元素之间的位置不影响加法的结果。
也就是说1+2=3,同样2+1=3
这个东西之所以被称为"律",被提炼出来,其基本的科学价值在于普适性和可推广性。
即只要满足基本的数学假设,在此基础上,你是5+6也好,是1024+2048也罢,甚至是1+2+3...+100也可以,都可以应用加法交换律,将其写成6+5、2048+1024或者99+98+97...+3+2+1+100,其结果不变。
对很多提炼出来的抽象的"律",或者说"道理",这种特质都是不变的。
不难发现,我在讲述这个道理的时候使用的同样是这个方法。
从现象推论出一个道理,将这个道理去推演另一个现象的发生。
即从现象到规律再到现象。
这个过程中,因为两个现象的载体不同就武断的断定规律不同,而不上升到律的本质问题,就好像1+2和5+6不同,就断定加法交换律只能适用于1+2而不适用于5+6一样的无稽。
一个真正有力的驳斥的高度应该脱离低级与肤浅的表象。达到对理论体系的破坏的程度。
否则为了撕逼而撕逼,真的很无趣。